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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案件案由条例

时间:
2023年行政案件案由规定

(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行政案件案由条例(图1)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认定行政案件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对行政案件发生原因规定如下:

一、一级案由

行政处罚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 。警告

2。批评通知

3.很好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违法财物

6.暂时扣留许可证

7.右唤起许可

8。降低资质等级

9.订购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就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扣押场所、设施或财产

18。扣押财产

19.冻结存款和汇款

20。冻结资金和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拘留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执法

24.额外罚款或滞纳金

25。存款、汇款划转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

二十七、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财产

28。消除障碍

29.恢复原来状态

30.代表他人表演

<

31.强行拆除房屋、设施

32.强行拆除地面物体

(四)行政许可

33.工商登记

34.社交团体注册

35.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36.特许经营许可证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9.矿产资源许可证

40.药品注册证

41.医疗器械许可证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征用

43.房屋征用或征用

44.征用或征用土地

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n

48。森林及林权登记

49.采矿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房地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待遇的认可

68.失业保险资格认定系统或好处

69。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待遇的认可

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福利的认可

72.确认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资格

73. 颁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八)行政福利

74.养老金支付

75。基本养老金发放

7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7.缴纳失业保险金

78.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79.缴纳生育保险金

80。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

(九)行政承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折扣

(10)行政征收

83.税收征收

84。社会抚养费征收

85.社会保险费征收

86. C征收污水处理费

87.征收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

88.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89.征收闲置土地费

90。征收土地复垦费

91.耕地开垦费征收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3.奖金分配

(12)管理费

94.许可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费

97。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登记费

99。考试费用

(13)政府信息公开

(14)行政审批

(15)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归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施工

105.订购了to 恢复原来状态

106.责令披露

107。责令召回

108。责令停止生产

109。责令停止销售

110。责令暂停使用

1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12.退学决定

(10 6)行政复议

1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15.××(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

1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17)行政裁定

117.土地、矿藏、水流、荒地或滩涂所有权确认

118.林地、林木、山体所有权确认

119.海域所有权确认

120.草原所有权确认

121.确认水利工程所有权

122.企业资产性质的确认

(十八)行政协议

123.签订××(行政协议)

124。单方面变更××(行政协议)

125.单方面终止××(行政协议)

126.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127.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128. ××行政赔偿(行政协议)

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30.取消××(行政协议)

131. ××(行政协议)的终止

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者有效

(十九)行政补偿

134.房屋征收、征用补偿

135.土地征用或征用补偿

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7.撤销行政许可补偿

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139.计划变更补偿

140。安置补偿

(20)行政补偿

(21)未履行××职责

(22)××(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否废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是废止。

《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废止。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针对合资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

P合营各方以其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企业。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但独立经营的合作。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营协议规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典施行后有关合资合同纠纷的规定

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法人”一章第四节对合营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合营企业分为三类。民法典实施后,鉴于鉴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已经非常成熟,民法通则中有关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已被删除。现行民法典中,不再存在“合营企业”一词。概念。

2.司法解释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合营企业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3]16号)决定废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从2023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目前尚无关于合资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斯普特斯。

3.关于民事诉讼理由的规定。与民法典同时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因要点和请求权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版)中,关于民事纠纷的民事案由合资合同仍被保留,表明法院认为合资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依照《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审理。

3.民法典施行后合资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

1.适用于三种类型合资企业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要点和请求权标准适用指引》(第二版)分析,下列法律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审理和确定案由的合资企业类型:

(1)法人类型联营公司。此类争议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条件才能成立。在合营企业的情况下,合营各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合资合同纠纷”的案由,也可以适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行动原因。设立非公司法人合资企业的,适用第三级“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由。

(2)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之间发生争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实体法。瓦时在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实体法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确定案由时应适用“合资合同纠纷”案由。

(三)合作经营。对于此类纠纷,可以根据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

2.司法程序的现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合资合同纠纷的案件,基本都是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的。同时检索了部分案件,直接适用《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附带条件《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直接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资企业”在适用判决中的法律规定时。第四条)规定的《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部分法院在审理涉及合营企业合同的案件时,仍会参照《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纠纷。

四.概要

《民法典》实施后,“合资”的概念不复存在,但合资合同实际上仍然存在。针对我国《公司法》、《民法典》、《合伙法》等法律正在逐步完善。对于涉及合资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直接适用上述法律审理。上场反观,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不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仍会参考《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1月起施行) 2023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的意义不在于该规定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产品,而在于哪些类型的产品不适用该规定。

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证据。证明贷款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解读: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二段。欠条等资信证明上未载明债权,且债权主体未发生债权转让等变化的,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诉讼作出裁决。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权”的推定原则,持票人持有贷方票据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持有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反证证明物权人是他人,自然可以推翻原推定。

第三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接受货币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解读:本条区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对于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来说,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不需要添加担保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采取连带保证方式。可以将债务人添加为共同被告。一般的担保方式是追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首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才承担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的财产得不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只有一般担保人会被起诉。如果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就很难意识到。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民间借贷活动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院拒绝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驳回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的生效判决的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本文涉及两个问题。首先,当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时,需要注意的是,这是非法集资,而不是其他犯罪。首要任务应该是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二是经审查,符合集资诈骗罪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有权以民间借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它并不违反“什么都不能忽视”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的线索或者材料,事实相关但不相同,涉嫌犯罪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情必须以民间借贷结果为基础。f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这篇文章没有争议。民事案件中止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因为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一些前提问题,需要法官具体把握。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解读:因为这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刑事案件,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罚后民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并不意味着胜利。如果债权债务关系被证明无效,那么保证人自然不必承担保证除非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效力要求:

<

(1)如果以现金支付,则在借款人收到贷款时支付;

(2)如果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贷支付平台上,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进行支付;

(3)票据交付时,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时;实际表演完毕。

解读:本文的基本目的是基于贷款的物理性质。在当贷款实际支付时,贷款合同即生效。具体方法也是基于这个原理而改变的。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该规定,财产合同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贷款纠纷,适用传统合同法的规定,并于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单位内部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第五十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对应第十一条,只要是为了单位的生产经营,无论是向单位外部借款还是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都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下列行为的: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当认定为理所当然。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依法确定。

解读:并不是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就意味着无效。这个时候也需要检查一下债权人是否知情或有过错。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区分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按照不同的效力进行处理,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担保人来说,同样的原则也适用。借贷行为无效的,担保行为作为从合同也无效,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信贷资金金融机构被诈骗,以高利率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将向其他企业借款所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或向借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且借款人明知或告知的应当事先知道;

(3)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4 )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解读:债权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借款合同无效。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欠条、收据、欠条等资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答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债权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所达成的债务及债务。

解读:本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不属于借贷关系的,应当按照真实的基本法律关系处理。

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欠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贷款已归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等。情节和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贷款是否发生。

解读:本条是对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此次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文是如何处理典型的无借条贷款案例。被告提出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原告仍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成立的身份证明。司法实践中,如果仅通过转让凭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被告不认可,一般很难获得支持。这时,原告通常会选择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此时能否获得支持,将会有不同的结果。不同的。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不仅要否认,还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反驳。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结果。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民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在贷款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款的理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金额等。结合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

(2)贷款人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常理;

(3)贷款人不能提交资信证明或者提交的资信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一定期限内多次;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不一致的;

(6)当事人对借款的发生无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

(7)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或者案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事实依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9)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发生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解读:虚假诉讼危害很大。虚假诉讼是现实的和推测的,b但他们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不可否认,即使法官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但由于证据认定困难,法官也很难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这使得虚假诉讼变得普遍且难以纠正。虽然这一规定是一种努力,但结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第二十条

原告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条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文涉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条

他人在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或者其他事实不能推断其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责任。

解读:本文的前提是债务关系明确。如果只写名字而不表明身份,有很多种可能性。不一定是担保人,但有可能是介绍人或关系人。人等,如果是保证人,可能会涉及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能成立,所以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与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中介服务,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的,d 贷款人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文是根据网贷平台的具体作用来阐述的。如果仅提供媒介,自然没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如果它之前的行为表明它是自愿成为担保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可以证明贷款金额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自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法院应授予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

解读:本条适用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均存在过错时,债权人应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确定诉讼标的,而不是根据贷款协议的签字人确定诉讼标的。将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请求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案件,并向当事人解释变更请求。如果党不肯改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该借款标的物。销售合同以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要求返还或者补偿。

解读:假设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则买卖合同中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正式买卖合同虽然是虚假意思表示,但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借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确定利息。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解读: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利息,此时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企业之间的贷款纠纷,与自然人不同,应根据具体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业贷款利率计算。时期。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额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规定本质上是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法律会支持;如果在24%至36%之间,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法院将支持,如果拒绝支付,法院将不支持;超过36%,即使当事人自愿缴纳,法院也肯定不会支持。

第二十七条

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一般被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额确定本金。

解读: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本金,预扣利息的行为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贷款本金并换取新的资信证明。将被发行。如果先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重开资信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可以确认为后期贷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的本金中。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贷款基于初始贷款本金的 24%。期间的利息总额。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该规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过24%。如果债务人不同意超额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群众法院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无约定的,借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6%,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贷款期内利率约定,逾期利率未约定利率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贷款利息未约定的,逾期利息按6%支付。如果贷款利息约定的,可以按照贷款利息追讨逾期利息。当然,利息不能超过24%。

文章le 30

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以选择索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费用也可以一起索赔,但如果合计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并存,但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主张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受保护的利率限额可以参考原告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为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命令,受到“减少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格等级、限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种类。修改后的内容与今年年初实施的《终稿法》保持一致。行政案件已关联行政处罚二级、三级案由的规定。

2023年行政案件案由规定

(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行政案件案由条例(图1)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认定行政案件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对行政案件发生原因规定如下:

一、一级案由

行政处罚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 。警告

2。批评通知

3.很好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违法财物

6.暂时扣留许可证

7.右唤起许可

8。降低资质等级

9.订购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就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扣押场所、设施或财产

18。扣押财产

19.冻结存款和汇款

20。冻结资金和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拘留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执法

24.额外罚款或滞纳金

25。存款、汇款划转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

二十七、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财产

28。消除障碍

29.恢复原来状态

30.代表他人表演

<

31.强行拆除房屋、设施

32.强行拆除地面物体

(四)行政许可

33.工商登记

34.社交团体注册

35.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36.特许经营许可证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9.矿产资源许可证

40.药品注册证

41.医疗器械许可证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征用

43.房屋征用或征用

44.征用或征用土地

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n

48。森林及林权登记

49.采矿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房地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待遇的认可

68.失业保险资格认定系统或好处

69。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待遇的认可

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福利的认可

72.确认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资格

73. 颁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八)行政福利

74.养老金支付

75。基本养老金发放

7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7.缴纳失业保险金

78.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79.缴纳生育保险金

80。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

(九)行政承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折扣

(10)行政征收

83.税收征收

84。社会抚养费征收

85.社会保险费征收

86. C征收污水处理费

87.征收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

88.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89.征收闲置土地费

90。征收土地复垦费

91.耕地开垦费征收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3.奖金分配

(12)管理费

94.许可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费

97。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登记费

99。考试费用

(13)政府信息公开

(14)行政审批

(15)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归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施工

105.订购了to 恢复原来状态

106.责令披露

107。责令召回

108。责令停止生产

109。责令停止销售

110。责令暂停使用

1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12.退学决定

(10 6)行政复议

1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15.××(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

1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17)行政裁定

117.土地、矿藏、水流、荒地或滩涂所有权确认

118.林地、林木、山体所有权确认

119.海域所有权确认

120.草原所有权确认

121.确认水利工程所有权

122.企业资产性质的确认

(十八)行政协议

123.签订××(行政协议)

124。单方面变更××(行政协议)

125.单方面终止××(行政协议)

126.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127.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128. ××行政赔偿(行政协议)

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30.取消××(行政协议)

131. ××(行政协议)的终止

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者有效

(十九)行政补偿

134.房屋征收、征用补偿

135.土地征用或征用补偿

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7.撤销行政许可补偿

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139.计划变更补偿

140。安置补偿

(20)行政补偿

(21)未履行××职责

(22)××(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否废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是废止。

《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废止。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针对合资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

P合营各方以其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企业。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但独立经营的合作。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营协议规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典施行后有关合资合同纠纷的规定

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法人”一章第四节对合营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合营企业分为三类。民法典实施后,鉴于鉴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已经非常成熟,民法通则中有关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已被删除。现行民法典中,不再存在“合营企业”一词。概念。

2.司法解释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合营企业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3]16号)决定废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从2023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目前尚无关于合资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斯普特斯。

3.关于民事诉讼理由的规定。与民法典同时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因要点和请求权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版)中,关于民事纠纷的民事案由合资合同仍被保留,表明法院认为合资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依照《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审理。

3.民法典施行后合资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

1.适用于三种类型合资企业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要点和请求权标准适用指引》(第二版)分析,下列法律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审理和确定案由的合资企业类型:

(1)法人类型联营公司。此类争议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条件才能成立。在合营企业的情况下,合营各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合资合同纠纷”的案由,也可以适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行动原因。设立非公司法人合资企业的,适用第三级“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由。

(2)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之间发生争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实体法。瓦时在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实体法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确定案由时应适用“合资合同纠纷”案由。

(三)合作经营。对于此类纠纷,可以根据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

2.司法程序的现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合资合同纠纷的案件,基本都是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的。同时检索了部分案件,直接适用《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附带条件《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直接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资企业”在适用判决中的法律规定时。第四条)规定的《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部分法院在审理涉及合营企业合同的案件时,仍会参照《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纠纷。

四.概要

《民法典》实施后,“合资”的概念不复存在,但合资合同实际上仍然存在。针对我国《公司法》、《民法典》、《合伙法》等法律正在逐步完善。对于涉及合资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直接适用上述法律审理。上场反观,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不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仍会参考《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1月起施行) 2023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的意义不在于该规定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产品,而在于哪些类型的产品不适用该规定。

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证据。证明贷款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解读: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二段。欠条等资信证明上未载明债权,且债权主体未发生债权转让等变化的,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诉讼作出裁决。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权”的推定原则,持票人持有贷方票据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持有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反证证明物权人是他人,自然可以推翻原推定。

第三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接受货币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解读:本条区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对于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来说,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不需要添加担保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采取连带保证方式。可以将债务人添加为共同被告。一般的担保方式是追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首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才承担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的财产得不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只有一般担保人会被起诉。如果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就很难意识到。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民间借贷活动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院拒绝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驳回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的生效判决的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本文涉及两个问题。首先,当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时,需要注意的是,这是非法集资,而不是其他犯罪。首要任务应该是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二是经审查,符合集资诈骗罪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有权以民间借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它并不违反“什么都不能忽视”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的线索或者材料,事实相关但不相同,涉嫌犯罪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情必须以民间借贷结果为基础。f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这篇文章没有争议。民事案件中止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因为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一些前提问题,需要法官具体把握。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解读:因为这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刑事案件,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罚后民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并不意味着胜利。如果债权债务关系被证明无效,那么保证人自然不必承担保证除非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效力要求:

<

(1)如果以现金支付,则在借款人收到贷款时支付;

(2)如果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贷支付平台上,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进行支付;

(3)票据交付时,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时;实际表演完毕。

解读:本文的基本目的是基于贷款的物理性质。在当贷款实际支付时,贷款合同即生效。具体方法也是基于这个原理而改变的。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该规定,财产合同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贷款纠纷,适用传统合同法的规定,并于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单位内部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第五十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对应第十一条,只要是为了单位的生产经营,无论是向单位外部借款还是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都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下列行为的: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当认定为理所当然。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依法确定。

解读:并不是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就意味着无效。这个时候也需要检查一下债权人是否知情或有过错。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区分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按照不同的效力进行处理,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担保人来说,同样的原则也适用。借贷行为无效的,担保行为作为从合同也无效,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信贷资金金融机构被诈骗,以高利率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将向其他企业借款所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或向借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且借款人明知或告知的应当事先知道;

(3)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4 )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解读:债权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借款合同无效。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欠条、收据、欠条等资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答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债权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所达成的债务及债务。

解读:本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不属于借贷关系的,应当按照真实的基本法律关系处理。

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欠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贷款已归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等。情节和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贷款是否发生。

解读:本条是对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此次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文是如何处理典型的无借条贷款案例。被告提出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原告仍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成立的身份证明。司法实践中,如果仅通过转让凭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被告不认可,一般很难获得支持。这时,原告通常会选择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此时能否获得支持,将会有不同的结果。不同的。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不仅要否认,还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反驳。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结果。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民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在贷款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款的理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金额等。结合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

(2)贷款人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常理;

(3)贷款人不能提交资信证明或者提交的资信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一定期限内多次;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不一致的;

(6)当事人对借款的发生无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

(7)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或者案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事实依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9)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发生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解读:虚假诉讼危害很大。虚假诉讼是现实的和推测的,b但他们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不可否认,即使法官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但由于证据认定困难,法官也很难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这使得虚假诉讼变得普遍且难以纠正。虽然这一规定是一种努力,但结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第二十条

原告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条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文涉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条

他人在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或者其他事实不能推断其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责任。

解读:本文的前提是债务关系明确。如果只写名字而不表明身份,有很多种可能性。不一定是担保人,但有可能是介绍人或关系人。人等,如果是保证人,可能会涉及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能成立,所以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与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中介服务,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的,d 贷款人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文是根据网贷平台的具体作用来阐述的。如果仅提供媒介,自然没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如果它之前的行为表明它是自愿成为担保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可以证明贷款金额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自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法院应授予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

解读:本条适用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均存在过错时,债权人应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确定诉讼标的,而不是根据贷款协议的签字人确定诉讼标的。将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请求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案件,并向当事人解释变更请求。如果党不肯改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该借款标的物。销售合同以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要求返还或者补偿。

解读:假设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则买卖合同中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正式买卖合同虽然是虚假意思表示,但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借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确定利息。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解读: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利息,此时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企业之间的贷款纠纷,与自然人不同,应根据具体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业贷款利率计算。时期。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额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规定本质上是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法律会支持;如果在24%至36%之间,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法院将支持,如果拒绝支付,法院将不支持;超过36%,即使当事人自愿缴纳,法院也肯定不会支持。

第二十七条

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一般被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额确定本金。

解读: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本金,预扣利息的行为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贷款本金并换取新的资信证明。将被发行。如果先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重开资信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可以确认为后期贷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的本金中。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贷款基于初始贷款本金的 24%。期间的利息总额。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该规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过24%。如果债务人不同意超额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群众法院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无约定的,借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6%,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贷款期内利率约定,逾期利率未约定利率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贷款利息未约定的,逾期利息按6%支付。如果贷款利息约定的,可以按照贷款利息追讨逾期利息。当然,利息不能超过24%。

文章le 30

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以选择索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费用也可以一起索赔,但如果合计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并存,但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主张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受保护的利率限额可以参考原告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为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命令,受到“减少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格等级、限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种类。修改后的内容与今年年初实施的《终稿法》保持一致。行政案件已关联行政处罚二级、三级案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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