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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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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9月16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姬兴玲为工伤,经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中亚公司对姬兴玲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并告知厂内岗位的严格操作规程。事发当天,姬兴玲无视厂规,在未提前向贴标机操作手及生产班长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到贴标机岗位进行违规操作,才导致严重事故发生,致使企业生产线停工2.5小时,造成各项生产损失61950元。要求姬兴玲支付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姬兴玲需要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中亚公司并没有提供已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范和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证据,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但并未规定劳动者因违章操作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并且劳动者为完成劳动任务受伤害时,其身体、健康权应优先于用人单位的财产权而受到保护,在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让劳动者赔偿因施救受伤人员而关停设备造成的损失,中亚公司的要求有失公平。

林荣耀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山东省律协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专委委员,威海市仲裁员,威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威海市优秀律师


单位能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9月16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姬兴玲为工伤,经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中亚公司对姬兴玲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并告知厂内岗位的严格操作规程。事发当天,姬兴玲无视厂规,在未提前向贴标机操作手及生产班长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到贴标机岗位进行违规操作,才导致严重事故发生,致使企业生产线停工2.5小时,造成各项生产损失61950元。要求姬兴玲支付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姬兴玲需要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中亚公司并没有提供已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范和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证据,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但并未规定劳动者因违章操作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并且劳动者为完成劳动任务受伤害时,其身体、健康权应优先于用人单位的财产权而受到保护,在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让劳动者赔偿因施救受伤人员而关停设备造成的损失,中亚公司的要求有失公平。

林荣耀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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