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裁定不服救济路径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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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某矿山有限公司因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劳动监察部门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加付50%的赔偿金。由于该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劳动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政裁定。
争议焦点与救济途径探讨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准予裁定不服时,应如何寻求救济;二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诉”异议,应以何种方式予以答复。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当事人救济方式的惯常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不服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且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一般理解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判,其实体由人民法院之外的有关机构作出。人民法院对提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仅作非审判程序的审查,对这种未经审判的非诉裁定,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现有法律框架内救济途径的现实选择
为了确保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督、救济途径,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正当的救济方式。
(一)引入申辩制
为弥补对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的不足,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先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申请人的对立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