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分割要点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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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在处理婚前财产分割问题时,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婚前财产的性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安置房的特殊性
关于婚后“安置房”的分割,由于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多数法律工作者认为,安置房一般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关系,即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财产增值部分的争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法律条文有所调整。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