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隐性债务,如何界定增加地方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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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增加地方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顾名思义就是隐形的,看不见的债务。隐形债务也称潜在债务,潜在的也就是说真实存在的只是之前都没有显现出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积累很多隐形债务,比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以及产品缺陷债务等。但隐形债务显现出来以后,该债务就会一直存在因此需要偿还债务才可以。
二、隐形债务主要有哪些种类?
(1)担保债务
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最后由于管理不规范在改制后被债权人起诉而形成的债务。
(2)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
企业改制后,挂靠企业无力承担的债务,则被挂靠单位需要与挂靠单位共同承担;如果没有及时的偿还债务则被挂靠单位很有可能成为被告
(3)特殊侵权损害
由于操作失误或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损害之责
三、隐性债务偿还途径有哪些?
1、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
2、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开征存款利息税
4、发行养老保险国家债券
5、发行养老保险彩券
6、开辟新税种——个人住房房产税、遗产税及其他
四、隐形债务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
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
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