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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鉴定材料,司法鉴定重复鉴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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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司法鉴定需要经过申请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那么司法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可以受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惠州文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司法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司法鉴定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是怎样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这说明决定(草案)给予部分法定鉴定部门的管理以例外,也确立了这些鉴定结论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鉴定部门是指非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定鉴定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消失或无法重新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偿的范围、数额等,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实物(包括人或物)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具有直观、真实、客观的特点,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鉴定结论,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其来源于书面资料,是间接的、第二手的,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

  (七)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拥有先进的鉴定设备、手段及先进的理论、丰富的经验为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其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对于一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据的鉴定结论在客观、科学和理论依据上,更贴近实物的原貌和本质,有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证明力。在实践中,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但是对精神病的致病原因的鉴定在此应为例外,因为,司法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诊断、病理分析、评定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并没有统一的科学标准。在认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上,应由执法人员根据鉴定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自然状况、工作经历,接受质证、询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平等,运用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决定鉴定结论的优先效力。笔者认为,决定(草案)规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接受从事鉴定活动,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将会造成一案多份鉴定结论,使诉讼成本加大,与现行的诉讼价值观相悖,在此,笔者建议立法者能充分考虑严格鉴定的资质和等级,避免出现混乱现象。

  (八)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抛开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被鉴定对象(应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进行新的鉴定。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三、法院为什么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因为法院内部没有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对于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物体还有电子数据等证据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以上就是惠州文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司法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可以受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惠州文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案例:王秀云(化名),女,39岁。1991年11月30日因“鼻阻、头痛1年”到昆明市内一大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检查和初步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上颌窦囊肿”,并于1992年1月7日为其做了“左上颌窦囊肿摘除术”。在王当年1月25日复查的X线片报告上写着:左上颌窦囊肿术后,效果良好,有手术后黏膜水肿。1992年1月28日王秀云出院。出院4个月后,王又出现鼻阻现象,并伴随头痛和鼻腔分泌物增多,且面部浮肿,多次药物治疗均未好转。1994年3月,王秀云因“左侧鼻阻流脓涕2年合并左面部肿胀4日”,住进了昆明市内另一家大医院,在该院为其施行正常的鼻腔手术时,竟从王的上颌窦腔内取出一棉花球。该医院出具的术后诊断为:双上颌窦炎,左侧上颌窦异物(棉球)。经受了剧烈伤痛,王秀云一纸诉状将第一次为她施行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2年3月29日,受理此案的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被告方医院是否存在诊疗上的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王秀云病情无好转而行第二次手术间是否有直接关系作出鉴定。研究所通过大量调查和对原始资料分析,做出以下结论:一、第一次为王秀云施行手术的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将棉球遗留在患者左上颌窦窦腔内;二、棉球的置留与王秀云术后症状不消除、面部肿胀等形成而至第二次手术间有直接关系。

   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案例:张丽(化名)与其夫李松平(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婚前分配的住房划归张丽所有。离婚一段时间后,李松平找到张丽,让她写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张丽的证明文件,以便单位分房时使用。张丽答应了前夫的请求,由李松平书写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昆明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张丽所有。从此,该房屋与李松平无任何关系。此致……”看过协议书,张丽在甲方处签了名。数月后,李松平通过法院要求张丽支付补偿金人民币86000元正。这是怎么回事?张丽发现,法院提供的那份她曾签名的协议书上,多了一些内容:“另外,李松平帮我家建盖房屋纠纷,因已离婚,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张丽认为该协议书被李松平重新添加了内容,因此申请文件检验。司法鉴定研究所检验人员对协议书仔细检验后发现,协议书上“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与“此致”的间隔关系有变化,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此致”是先书写的,“捌”是后写上去的。研究所据此作出结论:送检协议书先写了“此致”,“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是后书写的。

   亲子鉴定

   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案例:小男孩超超(化名)才3岁,健康可爱。可他的爸爸洪强(化名)在与他妈妈杨妮的离婚官司中,竟声称超超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法院为此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鉴定超超是否是杨妮和洪强的亲生子女。研究所根据亲子鉴定程序,分别抽取了洪强的静脉血3毫升、超超的静脉血2毫升、杨妮的静脉血3毫升,经用常规PCR进检验,检验人员根据国际常用标准,认定洪强和杨妮是超超的生物学父母,即他们是超超的亲生父母亲。原来,作为亲生父亲,洪强不承担离婚后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以不是亲儿子为由想赖掉超超的抚养费。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鉴定;还有涉及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案例:萧萧,女,13岁,学生。以往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疾病遗传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师用夹条抽打双下肢后出现少语、怕上学、常做噩梦,并有自杀倾向,常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萧萧因“压抑2个月,想死,感压力大,睡不着,记忆力差”到昆明市某医院就诊,诊断结论是:抑郁障碍。2002年5月9日,萧萧又因“情绪低落、少语、哭泣,有‘想死'念头7个多月,加重2个月”住进医院。住院期间情绪好转,但仍不愿与人交流,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2002年6月萧萧出院,后又到多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至此,萧萧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萧萧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与外伤的关系及伤残等级作出鉴定。2002年11月22日,研究所专家根据送检材料和对萧萧精神状况的检查,分析了萧萧被老师打后不愿上学并出现学习成绩下降、活泼性下降、睡眠减少等症状,至研究所检查,谈到病情时不说话,自称不愿见到同学,常会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专家结论:萧萧患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状态,该病与2001年10月24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萧萧的伤残等级为10级,属智力残缺部分。 [page]

除上述鉴定外,司法鉴定还有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和美容损伤鉴定。专业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受伤害人伤后应去医院诊治,以及时作出伤情检验鉴定;美容损伤被鉴定人则应持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有关病历和放射学影像资料,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场。

  一般司法鉴定需要经过申请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那么司法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可以受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惠州文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司法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司法鉴定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是怎样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这说明决定(草案)给予部分法定鉴定部门的管理以例外,也确立了这些鉴定结论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鉴定部门是指非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定鉴定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消失或无法重新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偿的范围、数额等,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实物(包括人或物)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具有直观、真实、客观的特点,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鉴定结论,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其来源于书面资料,是间接的、第二手的,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

  (七)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拥有先进的鉴定设备、手段及先进的理论、丰富的经验为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其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对于一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据的鉴定结论在客观、科学和理论依据上,更贴近实物的原貌和本质,有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证明力。在实践中,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但是对精神病的致病原因的鉴定在此应为例外,因为,司法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诊断、病理分析、评定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并没有统一的科学标准。在认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上,应由执法人员根据鉴定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自然状况、工作经历,接受质证、询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平等,运用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决定鉴定结论的优先效力。笔者认为,决定(草案)规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接受从事鉴定活动,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将会造成一案多份鉴定结论,使诉讼成本加大,与现行的诉讼价值观相悖,在此,笔者建议立法者能充分考虑严格鉴定的资质和等级,避免出现混乱现象。

  (八)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抛开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被鉴定对象(应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进行新的鉴定。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三、法院为什么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因为法院内部没有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对于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物体还有电子数据等证据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以上就是惠州文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司法鉴定鉴定什么材料可以受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惠州文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案例:王秀云(化名),女,39岁。1991年11月30日因“鼻阻、头痛1年”到昆明市内一大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检查和初步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上颌窦囊肿”,并于1992年1月7日为其做了“左上颌窦囊肿摘除术”。在王当年1月25日复查的X线片报告上写着:左上颌窦囊肿术后,效果良好,有手术后黏膜水肿。1992年1月28日王秀云出院。出院4个月后,王又出现鼻阻现象,并伴随头痛和鼻腔分泌物增多,且面部浮肿,多次药物治疗均未好转。1994年3月,王秀云因“左侧鼻阻流脓涕2年合并左面部肿胀4日”,住进了昆明市内另一家大医院,在该院为其施行正常的鼻腔手术时,竟从王的上颌窦腔内取出一棉花球。该医院出具的术后诊断为:双上颌窦炎,左侧上颌窦异物(棉球)。经受了剧烈伤痛,王秀云一纸诉状将第一次为她施行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2年3月29日,受理此案的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被告方医院是否存在诊疗上的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王秀云病情无好转而行第二次手术间是否有直接关系作出鉴定。研究所通过大量调查和对原始资料分析,做出以下结论:一、第一次为王秀云施行手术的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将棉球遗留在患者左上颌窦窦腔内;二、棉球的置留与王秀云术后症状不消除、面部肿胀等形成而至第二次手术间有直接关系。

   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案例:张丽(化名)与其夫李松平(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婚前分配的住房划归张丽所有。离婚一段时间后,李松平找到张丽,让她写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张丽的证明文件,以便单位分房时使用。张丽答应了前夫的请求,由李松平书写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昆明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张丽所有。从此,该房屋与李松平无任何关系。此致……”看过协议书,张丽在甲方处签了名。数月后,李松平通过法院要求张丽支付补偿金人民币86000元正。这是怎么回事?张丽发现,法院提供的那份她曾签名的协议书上,多了一些内容:“另外,李松平帮我家建盖房屋纠纷,因已离婚,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张丽认为该协议书被李松平重新添加了内容,因此申请文件检验。司法鉴定研究所检验人员对协议书仔细检验后发现,协议书上“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与“此致”的间隔关系有变化,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此致”是先书写的,“捌”是后写上去的。研究所据此作出结论:送检协议书先写了“此致”,“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是后书写的。

   亲子鉴定

   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案例:小男孩超超(化名)才3岁,健康可爱。可他的爸爸洪强(化名)在与他妈妈杨妮的离婚官司中,竟声称超超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法院为此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鉴定超超是否是杨妮和洪强的亲生子女。研究所根据亲子鉴定程序,分别抽取了洪强的静脉血3毫升、超超的静脉血2毫升、杨妮的静脉血3毫升,经用常规PCR进检验,检验人员根据国际常用标准,认定洪强和杨妮是超超的生物学父母,即他们是超超的亲生父母亲。原来,作为亲生父亲,洪强不承担离婚后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以不是亲儿子为由想赖掉超超的抚养费。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鉴定;还有涉及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案例:萧萧,女,13岁,学生。以往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疾病遗传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师用夹条抽打双下肢后出现少语、怕上学、常做噩梦,并有自杀倾向,常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萧萧因“压抑2个月,想死,感压力大,睡不着,记忆力差”到昆明市某医院就诊,诊断结论是:抑郁障碍。2002年5月9日,萧萧又因“情绪低落、少语、哭泣,有‘想死'念头7个多月,加重2个月”住进医院。住院期间情绪好转,但仍不愿与人交流,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2002年6月萧萧出院,后又到多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至此,萧萧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萧萧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与外伤的关系及伤残等级作出鉴定。2002年11月22日,研究所专家根据送检材料和对萧萧精神状况的检查,分析了萧萧被老师打后不愿上学并出现学习成绩下降、活泼性下降、睡眠减少等症状,至研究所检查,谈到病情时不说话,自称不愿见到同学,常会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专家结论:萧萧患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状态,该病与2001年10月24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萧萧的伤残等级为10级,属智力残缺部分。 [page]

除上述鉴定外,司法鉴定还有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和美容损伤鉴定。专业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受伤害人伤后应去医院诊治,以及时作出伤情检验鉴定;美容损伤被鉴定人则应持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有关病历和放射学影像资料,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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